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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同罪”能否遏制拐卖?

邹佳铭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徐州铁链女事件让拐卖犯罪再一次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买卖同罪”,呼声极高。
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母亲,也有姐妹,也有可能有女儿。女性的命运,实际上是我们全人类的命运。这一个事件,伤害了我们每一个人内心中最自然的情感,所以引发了大众广泛地呼吁。这是值得尊重的情感,也是社会的粘合剂。
但是,修法是一件最严肃的事,大众的情感要尊重,更要评估法律修订的后果。
第一个问题是,修法是否是对收买人的恶劣行为罚当其罪最好的办法?
我个人认为徐州的铁链女事件并不是收买被拐妇女的典型案例,收买仅仅指收受妇女这一个行为,并不代表强奸、囚禁、虐待或故意伤害。这个事件恶劣之处在于他收买之后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的一系列伤害行为,这些收买后的行为才是更刺痛我们的。
在我国现有的刑法的框架内,对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收买,以及收买之后的虐待,伤害,囚禁行为是应当一起评价的,数罪并罚,完全能够得出一个与他的行为的恶劣程度相当的刑罚的。
虽然收买是犯罪的源头,但是收买后如何对待被收买者,实践中是有很大差异的,“买卖同罪”实际上就是抹杀这种差别。这种不鼓励收受者善待妇女的立法,会与其初衷背道而驰。
所以,我们现有的法律并非不能对这种极其恶劣的行为罚当其罪。如果我们以这种非典型案例为标本修法,可能会走到另一个极端,带来更严重的问题,且偏离了保护妇女的初心。
第二个问题是, 从刑法的评价来说,收买和拐卖,两者的主观恶性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如果我们抹杀这种区别,不仅违背了刑法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也会在实施中带来与第一个问题完全类似的严重后果。
就是说,如果收买者只要有收买,就可能判处重刑,那么他为了避免这种严重后果,就可能做出类似杀人灭口,这种严重伤害被拐卖者的行为,这也是与我们的初衷背道而驰的。
还有一个根本问题是,不论是拐卖还是收买,其实都是我国经济和文化教育还没有充分发展的一个表现,它并不是一个原因,而是结果。
在我们短时间内还无法消除这些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应当引导这种行为往好的方面去发展。尤其,收买是很复杂的情况,因为大部分的收买者,实际上是想跟这个被拐卖的妇女成立一个家庭,那么我们的法律应该激发收买者内心中善良的东西,不要因为一个错误失去了其他可能性,这也是对被拐妇女的保护。
我始终认为,人性中有很多美好的东西,法律相信善,就能激发善。我们现行的立法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收买者没有虐待,也没有阻碍解救被拐妇女的,法律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其实就是一个良善的立法。
所以,我个人认为,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的根本不是修订法律,而是从一些根本的措施着手。有一句话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要从根本上解决拐卖问题,无外乎还是发展经济,提升教育,加强社会基层治理,但是这些都是缓慢而艰难的,我们应该有耐心。
有一个值得特别说的是教育问题。在我们的学校教育中,实际上是没有或者很少有防拐的防范教育,这就是一个重大缺陷。
在被害人中,大部分是没有受过基本文化教育的女性,她们思考和判断能力更差一些,更容易被骗。但是,也有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这就特别值得我们反思,说明我们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是完全脱节的。
防范,比惩罚更重要。教育,比修法更重要。
归根结底,刑法不能以恶制恶,好的法律,应当点亮每一个人心中最良善、最美好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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